镇江刑事律师排名前十(镇江律师排名前十名)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诉刑诉〔2017〕152号

被告人杨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4********,回族,大学文化,镇江市**局**所**,住镇江市润州区**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城**幢**室)。被告人杨波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决定当日均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戴晨灿,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华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戴晨灿、华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镇江市**局**所**、**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镇江市**支队**孙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采砂人员杜某某、仲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等人贿送的钱款共计66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在履行打击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查处水上交通违法等职责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为: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波收受镇江市**支队**孙某某贿送的共计36.3万元,为孙某某庇护的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提供便利。

(一)2010年,杨波在本市长江路长青藤茶楼附近的汽车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3.3万元;

(二)2010年,杨波在长青藤茶楼包厢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2万元;

(三)2010年,杨波在本市黄山南路的一家饭店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万元;

(四)2010年,杨波在其**所办公室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万元;

(五)2010年,杨波在本市阳光世纪花园小区附近孙某某的汽车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2万元;

(六)2010年,杨波在本市京口闸附近孙某某的汽车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万元;

(七)2010年,杨波在本市紫金城会所内,先后3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单笔各1万元,共计3万元;

(八)2010年,杨波在本市超越神话会所内,先后3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单笔1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

(九)2010年,杨波在本市黄山路波布咖啡厅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万元;

(十)2010年,杨波在本市金童玉女会所的包厢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2万元;

(十一)2011年,杨波在本市龙景国品酒店的包厢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万元;

(十二)2011年,杨波在本市听江楼茶楼内,先后2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单笔各1万元,共计2万元;

(十三)2011年下半年,杨波收受孙某某贿送的10万元,为谋取**所**的职务,通过施某某、石某某等人转交,向镇江市**局**张某某行贿。2012年5月,杨波担任了**所**。

(十四)2013年,杨波在本市听江楼茶楼附近孙某某的汽车内,收受孙某某贿送的2万元。

二、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波收受非法采砂人员杜某某贿送的共计19.5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水上交通违法查处等方面提供便利。

(一)2011年下半年,杨波在本市东吴路的红豆广场,收受杜某某贿送的5万元,为谋取**所**的职务,通过施某某、石某某等人转交,用于向张某某行贿;

(二)2010年至2011年,杨波在**所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杜某某贿送的单笔各1万元,共计4万元;

(三)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杨波在红豆广场、镇江新区北山路、镇江新区边防大队附近,先后5次收受杜某某贿送的单笔各1万元,共计5万元;

(四)2014年10月,杨波和家人在厦门旅游,通过银行转账,收受杜某某贿送的1.5万元;

(五)2014年11月,杨波和家人准备至江西旅游,通过银行转账,收受杜某某贿送的1万元;

(六)2016年春节前,杨波在本市江滨新村小区,收受杜某某贿送的1万元;

(七)2017年年初,杨波在新区公安分局后门附近,收受杜某某贿送的2万元。

三、2015年,被告人杨波收受非法采砂人员仲某某贿送的共计2.2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一)2015年,杨波在本市梦溪广场附近,收受仲某某通过**队**马某某贿送的1.5万元;

(二)2015年,杨波在梦溪广场附近,收受仲某某通过马某某贿送的7000元。

四、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波收受非法采砂人员倪某某贿送的共计3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一)2009年春节前,杨波收受倪某某贿送的5000元;

(二)2009年中秋节前,杨波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万元;

(三)2010年春节前,杨波收受倪某某贿送的5000元;

(四)2010年中秋节前,杨波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万元。

五、2013年,被告人杨波在本市香逸渔港饭店,收受非法采砂人员刘某甲贿送的1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六、2014年,被告人杨波在其**所办公室,收受非法采砂人员杨某某贿送的1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承接的丹徒区孟家港江砂吹填工程顺利施工提供便利。

七、2015年、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波在本市龙吟坊饭店,收受非法采砂人员崔某某贿送的1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八、2014年9月,被告人杨波在其**所办公室,收受非法采砂人员焦某某贿送的1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九、2012年春节,被告人杨波在其**所办公室,收受非法采砂人员刘某乙贿赂的1万元,为其逃避非法采砂处罚提供便利。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波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案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合执法协议书、工作职责、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案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杜某某、仲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波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莉莉

检 察 员:李丽莹

2017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杨波现被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案款10万元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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