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住址是原住址还是现住址 (落户时间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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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喜提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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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爱车尽快落户

小吴向南宁市车管所提交了

户口簿、身份证、机动车完税证明等材料

用于办理小型汽车注册登记

但是,车管所审核后却认为

小吴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车主所持身份证与户籍所在地不符,须到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实际住址是原住址还是现住址 (落户时间以哪个为准)插图2

居民户口簿:

住址栏为南宁市青秀区某路**号

实际住址是原住址还是现住址 (落户时间以哪个为准)插图3

居民身份证:

住址栏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某路**号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

小吴的住所地是以身份证地址还是以户口簿地址为准?

无奈之下

小吴把车管所告到了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要求车管所履行车辆登记法定职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是:

在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上所记载的地址不一致时,《居民户口簿》能否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的住所地?

解答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中所称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根据原告的《居民户口簿》记载,其户籍所在地已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某路**号迁移至南宁市青秀区某路**号。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向本案被告提交申请。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是经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法身份证件,虽然该《居民身份证》住址栏所写的地址并非其户籍所在地址,但原告为此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证明其住所地为南宁市。

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相结合,完全能够证明其身份情况及居住情况,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被告以原告的身份证与户籍所在地不符为由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理原告的小型汽车注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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