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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8临033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第五章 后续计划”、“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的内容做出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新增“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及“四、本次收购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原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民爆投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将威源民爆、江铜民爆置入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实现产能整合,形成产业规模居前、产品品种齐全、盈利能力突出、生产与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大型民爆集团;通过重组对现有业务进行全方位整合,通过产品互补、渠道共享、网络扩张、收购兼并等发挥整体协同效应,有助于促进江西省民爆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重组也为顺应《民爆行业“十三五”规划》提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3至5家具有一定行业带动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民爆行业龙头企业,扶持8至10家科技引领作用突出、一体化服务能力强的优势骨干企业的政策导向。

二、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7年11月17日,民爆投资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威源民爆和江铜民爆全部股权转让给国泰集团;同意与国泰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附条件生效之《业绩承诺补偿框架协议》;同意出具本次重组相关的承诺函。

2017年11月17日,民爆投资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所持威源民爆和江铜民爆100%股权转让给国泰集团。

2017年11月22日,国泰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8年4月9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授权机构民爆投资备案。

2018年4月10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现修订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民爆投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将威源民爆、江铜民爆置入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实现产能整合,形成产业规模居前、产品品种齐全、盈利能力突出、生产与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大型民爆集团;通过重组对现有业务进行全方位整合,通过产品互补、渠道共享、网络扩张、收购兼并等发挥整体协同效应,有助于促进江西省民爆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重组也为顺应《民爆行业“十三五”规划》提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3至5家具有一定行业带动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民爆行业龙头企业,扶持8至10家科技引领作用突出、一体化服务能力强的优势骨干企业的政策导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民爆投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7年11月17日,民爆投资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威源民爆和江铜民爆全部股权转让给国泰集团;同意与国泰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附条件生效之《业绩承诺补偿框架协议》;同意出具本次重组相关的承诺函。

2017年11月17日,民爆投资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所持威源民爆和江铜民爆100%股权转让给国泰集团。

2017年11月22日,国泰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8年4月9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授权机构民爆投资备案。

2018年4月10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四、本次收购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江西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批准及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第五章 后续计划”进行修订。

原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所列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爆投资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向国泰集团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目前,民爆投资与国泰集团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尚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民爆投资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民爆投资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所列本次重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爆投资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向国泰集团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目前,民爆投资与国泰集团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民爆投资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新增“一、风险提示”。

原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现修订为:

“一、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国资委的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等。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交易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在与交易对方磋商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相关主体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因相关主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如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则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本次交易的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他内容不变,报告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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